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28號
HLDV,110,司促,6428,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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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余更力
債 務 人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債 務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債 務 人 邱復生

一、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00
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20,000,000元,及自110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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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