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79號
HLDV,110,司促,6379,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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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林儒灝萬安堂青草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2,347元,及自民
國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
,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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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