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66號
HLDV,110,司促,6366,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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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依斯坦那‧達妮芙


高靜茹

高靜宜

一、債務人高靜茹高靜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達瑪比瑪巴燕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依斯坦那‧達妮芙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28,505元,及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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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