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 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林建治
林建順
林正子
被 告 林立強
訴訟代理人 魏春英
被 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林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系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 依該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固受 限制,但同條項但書及第2項則有例外之規定(修正施行前 共有者不受面積限制等)。為使兩造就如何適用農發條例表 示意見、斟酌是否提出其他分割方案,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 論。
三、承上,兩造就系爭土地若要原物分割,請提出符合上開規定 之分割方案(共有人有意願分割後維持共有者,亦請提出書 面證明),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