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簡上字,110年度,3號
HLDV,110,原簡上,3,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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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朱志萍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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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