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朱志萍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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