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馬愛雯 (資料詳卷)
被 告 莊子懿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9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子懿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