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褚婷瑄
被 告 王寶慧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原易字第12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褚婷瑄於本院110 年度原易字第124 號被告王寶慧被 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