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7號
TTDV,110,除,1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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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訴訟代理人 黃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109年09月10日 44萬元 KB0000000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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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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