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郭英郎
被 告 蔡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 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 命其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 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