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冠國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