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8號
TTDV,110,補,418,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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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美雪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69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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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