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張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
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
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
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
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