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33號
TTDV,110,司促,493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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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馬福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
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
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
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23,069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116,74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6,746元與分期交易未
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181元、違約金雜費
計1,142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31元 110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7% 無 無 2 25,645元 110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 無 無 3 83,323元 110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5% 無 無 4 4,747元 110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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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