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7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 務 人 林欣妮即林奕希
沈文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