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59號
TTDV,110,司促,465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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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吉男、簡吉信、簡岐桓簡玉花、簡
吉子、簡菊蘭等六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六人均住居於桃園市中壢區、新北市、 新竹縣等地,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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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