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曾玲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
被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梅英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附表所示事項以書狀陳報到庭,繕
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一、請兩造查報下列臨時動議提案,提案人究為何人?並請被告
提出該社「人事管理辦法」(如有修正,請提出97年適用之
版本)
見被告所出電子證卷第82頁;或兩造不爭執事項㈥1.所載:
【大溪】儲蓄互助社九十七年度第二次理事會議
日期:97年2月14日
十五、臨時動議
㈡案由:請討論專職離辭案。
說明:1.因專職已做35年(62/2/10 至97/ 2 ),依本社
人事管理辦法,辦理退休相關事宜。
二、見被告所出電子證卷第129頁;或兩造不爭執事項㈥7.⑴所載
:
㈤案由:說明1.與2.即有關手寫內容部分
該部分之發言人各為何人?是否有原告之陳述?
三、請原告確認本件所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存續期間為何(含
最後離職日期,如期間有中斷亦併予敘明)?
四、請被告查報97年度輔導工作重點,號次3「…六個月期滿應
依會議決議曾玲玉專職應退休。」(見卷第180頁)」被告
就原告退休有無後續決議或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