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7號
TTDV,109,訴,87,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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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李正憲

被 告 正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 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 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 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再有限公司之清算,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應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 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 人互推1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正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正農公司)起訴請求 抵押權不存在,固列張正二為被告正農公司法定代理人,惟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張正二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其上記載被告正農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 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自該日起即應進入清算程序 ,並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且依張 正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張正二已於103年12月13日死



亡,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 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 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 一人行之。」,則被告正農公司之清算人究係該公司全體股 東,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即屬不明?再本院依職權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該法院是否有被告正農公司選派清算 人、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之相關紀錄,經該法 院函覆稱:尚未受理正農公司呈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清算人事件等語,有該院109年10月28日北院忠民科宜 字第1090006431號函可憑。是被告正農公司既未經清算完結 ,其法人格在清算範圍內仍繼續存在,而公司本身無訴訟能 力,欲對公司法人提起訴訟,自需以該公司法人之負責人( 即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方為適法。本院乃於110年8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正農 公司股東張正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現存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 並據以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1份及依被告 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該裁定已於 110年8月12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並於同日 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 稽(詳本院卷第88頁至第91頁)。
三、原告固於110年8月18日具狀表明被告正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法定代理人:張正二(103年12月死亡)」、「原法定 代理人之繼承人:張乃仁」、「原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張 哲銘(103年2月14日死亡)」、「原法定代理人之代位繼承 人:張○予(監護人:謝惠琦)」、「原法定代理人之代位 繼承人:張○豪(監護人:謝惠琦)」、「法定代理人:張 正宗(股東)」、「法定代理人:張正宏(股東)」、「法 定代理人:王慶銘(股東)」(詳本院卷第92頁)。惟按董 事、清算人與公司間乃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其委 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則被告正農公司與原清 算人張正二間之委任契約,於張正二死亡時已消滅,該等委 任關係非由其繼承人當然繼承,而原告未聲請本院選派被告 正農公司之清算人,逕列「原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張乃仁 」、「原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張哲銘(103年2月14日死亡 )」、「原法定代理人之代位繼承人:張○予(監護人:謝 惠琦)」、「原法定代理人之代位繼承人:張○豪(監護人 :謝惠琦)」等人為被告正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難認業已



補正被告正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迄今逾期未能 補正被告正農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其對被告正農公司提 起本件訴訟,顯非適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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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