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江金山
江勝娜
江勝杰
江真慧
江金明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金國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追 加 被告 江天勇
上列原告江金山等5人與被告江金國、江天勇間請求回復繼承權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740元,惟查
本件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32,844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至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原
告僅繳納26,740元,尚不足7,3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
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附表一:遺產價額之計算(單位:新臺幣)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明細 核定價額或金額 1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90 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68,514元 2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3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28,414元 3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7,285元 4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269,750元 5 房屋 臺東縣○○鎮里○里○○路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22,000元 6 存款 關山郵局存款5,717,200元,扣除被告江金國自106年1月至109年3月(共39個月)照顧被繼承人之費用1,170, 000元(30,000×39=1,170,000)後之餘額4,547,200元 4,547,200元及其法定利息 7 存款 被告江金國於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自關山郵局領出37,000元部分 37,000元及其法定利息 8 存款 被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關山郵局存款餘額316元部分 316元及其法定利息 9 存款 被告江金國於被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自關山鎮農會所提領18,000元部分 18,000元及其法定利息 10 存款 關山鎮農會存款餘額787元部分 787元及其法定利息 11 合計 4,999,266元
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核定價額,依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見本院卷第44頁)。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備註 1 江金山 6分之1 2 江勝娜 12分之1 代位繼承江月光之應繼分 3 江勝杰 12分之1 4 江天勇 6分之1 5 江真慧 6分之1 代位繼承江金龍之應繼分 6 江金國 6分之1 7 江金明 6分之1
附表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32,844元
計算式:遺產總價額4,999,266元乘以原告江金山等5人之應繼分
6分之4,等於3,332,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