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欣慶
具 保 人 鍾森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執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鍾森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森慶因被告鍾欣慶違反組織犯罪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指定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於民國10 9年10月30日釋放。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查 被告業於同年12月18日出境未回,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在案。茲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經拘提無著, 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且被告業於 109年12月18日出境未歸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 0年3月22日東檢松庚執328字第1109004050號函、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3日士檢卓執子110執助360字第110903 8902號函暨送達證書2份、通知函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投分局110年9月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066號函暨拘 票即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