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88號
TTDM,110,易,18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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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宇羨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警詢及 偵訊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公訴檢察官同意本件 改行簡易程序(見本院卷第85頁),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 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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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