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55號
TTDM,110,原易,5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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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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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