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0年度,20號
TTDM,110,原交附民,20,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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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婉君
陳鵬中
陳婉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美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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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