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9年度,103號
TTDM,109,原易,10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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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淵瀞



林強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
李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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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