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261號
TNDA,110,交,26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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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61號
原 告 賴柏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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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