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28號
TNDV,110,除,328,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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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范潤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5日 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迦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蔡明輝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110年3月31日 40,95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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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迦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