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26號
TNDV,110,除,326,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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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李永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 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 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 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0年9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為9月5日,因該日為星期日 ,故順延至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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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