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33號
TNDV,110,金,3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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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3號
原 告 郭惠慈
張木生
張明珠
黃俊璋
李景傳
陳國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 告 謝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當庭裁定命其等應於15 日內補正繳納,其中郭惠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40,600元 ,張木生應繳納126,400元,張明珠應繳納40,600元,黃俊 璋應繳納50,500元,李景傳應繳納10,900元,陳國麟應繳納 3,200元,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5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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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