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01號
TNDV,110,重訴,301,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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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姜淑俐
陳耕南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姜淑俐
被 告 蔡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71,808元,該裁定於同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7頁)。惟截至110年11月1 1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39頁 至第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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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