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高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幸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110年度訴字第8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