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賴建榮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中烈等50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同源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由原告單獨 取得。
三、原告應補償被告新臺幣14萬6,295元。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 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7日提起本件分割訴訟,被告王秀 美於110年1月17日死亡,其之繼承人為被告温宗興、温惠如 及温子芸三人;被告陳瑞惠於110年8月19日死亡,其之繼承 人為被告陳林素雲、陳瑛芬、陳瑛芳、陳瑛秀及陳江榮五人 ,業經原告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王秀美及陳瑞惠之訴 訟等情,有其所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王秀美及陳瑞 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可稽(見訴卷 第41-49、79-85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除被告陳清瑞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 與訴外人陳同源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載。而陳 同源已於42年2月13日死亡,被告等人(詳附件之被告明細表 )為陳同源之繼承人,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因系爭土地為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 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 及第824 條規定訴請分割。
㈡又系爭土地現由原告養殖魚類,土地無地上物,僅有漁塭土 堤可供通行,因原告之權利範圍較大,且被告人數眾多,不 宜細分,主張由原告分配全部面積,並以金錢補償被告之權 利範圍,較為適宜。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本件審理期間,曾經到場之被告陳清瑞、陳永助 、陳小菁、陳曉燕及施伯明等人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陳同源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 所載,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營調卷第33-39頁);又系 爭土地之地目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法令上及使用目的上 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則原告 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分割,依法自屬有據。
㈡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而不動產之分割 為處分行為,故倘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應先辦妥繼承 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 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 合併提起(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最高法 院70年1月20日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 。查原共有人陳同源已死亡,被告等人迄今仍未就其等共同 繼承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復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明。是 原告併請求被告等人應就陳同源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 亦應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 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 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為原則,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依民法第 824條之規定為適當之分割,即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
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定 一適當公平之方法(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及89年度 台上字第72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㈣審酌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宜細分,現為原告 養殖魚類,且原告之權利範圍較大,被告之權利範圍較小, 且為公同共有,人數眾多,部分人員已遷居國外,本件審理 期間曾經到場之陳清瑞、陳永助、陳小菁、陳曉燕及施伯明 等人均同意接受價金補償等情,認原告主張將系爭土地全部 歸其取得,並由原告依鑑價結果補償被告之分割方式,符合 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利用、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應為可採。
㈤又本院囑託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土地如全部分 歸原告取得,原告應補償被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6,295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稽。茲該鑑定報告書乃 不動產估價師調查鄰近地價,根據當地土地、建物利用情形 、里鄰環境、交通情況、公共設施、經濟發展及鄰近地區未 來發展趨勢等因素推估所得,應有其公正性,而為可採。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 用現況、經濟效用、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及意願等一切情狀, 認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原告所有,併由原告補償全體被告14 萬6,295元,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案,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案為可採,被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故應由兩 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合理,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共有人及權利範圍明細表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備註 詳如附件 (即陳同源之繼承人) 6分之1(公同共有)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賴建榮 6分之5
附件:被告明細表
被 告 1.陳中烈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陳忠直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陳中信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蔡陳金葉 住○○市○○區○○街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陳美珠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陳琦景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陳哲緯 住○○市○○區○○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陳志庭 住○○市○○區○○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9.陳清太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陳清瑞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1.陳永助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2.陳小菁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3.陳曉燕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4.陳清忠 住○○市○鎮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5.施伯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6.施宗賢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7.施朝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8.陳月卿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9.陳森發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0.陳森宏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1.黃意珊 住○○市○鎮區○○路0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2.王鈺盛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3.王獻聰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4.王富田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5.王敏雀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6.王敏惠 住○○市○○區○○○路00號20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7.王敏玲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8.王乾修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9.陳月嬌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處)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0.王宇城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處)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1.王文正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2.王文弘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 ○○○○○)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3.王文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4.王偉丞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5.莊宗霖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6.莊金龍 住○○市○○區○○路00○00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5.莊麗雪 住○○市○○區○○○路00巷0號18樓 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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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4.温惠如(即王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五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5.温子芸(即王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6.陳林素雲(即陳瑞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7.陳瑛芬(即陳瑞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8.陳瑛芳(即陳瑞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9.陳瑛秀(即陳瑞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0.陳江榮(即陳瑞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