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沈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六呎(原名王順德)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