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14號
TNDV,110,訴,1614,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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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4號
原 告 葉清敏


郭嘉真


郭嘉成


郭嘉展


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金樹之除戶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林金樹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二十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
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金樹之繼承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
訴狀當事人欄位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欄位,均未特定本件被
告之姓名及地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並 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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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