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漢和、邱福惠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漢和、邱福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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