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9號
TNDV,110,補,959,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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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樂活海洋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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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活海洋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