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8號
TNDV,110,補,95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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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王鈺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亮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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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