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06號
TNDV,110,補,90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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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柯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法黃沈香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壹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 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7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萬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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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