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2號
TNDV,110,補,862,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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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陳淳浩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羅丹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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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