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51號
TNDV,110,補,851,202111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張小雲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鈥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