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劉清田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請求終止借名
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0元(計算式:111,455,277元+5
44,723元+23,000,000元=13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6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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