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1號
TNDV,110,補,601,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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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謝王小燕
王小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花王國隆王國忠、蘇王赺、王云秀、黃
滿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9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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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