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吳施貴花
吳銘家
法定代理人 吳易俊
被上訴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7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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