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30號
TNDV,110,消債職聲免,3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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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債 務 人 何秀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貴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後移送裁定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 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 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 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 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 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具狀聲請清算,主張 其因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新臺幣(下同)6,397, 013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然台新銀行所提出還 款方案為:第一階段,180期、每期利率0%、每月還款10,77 9元;第二階段,72期、每期利率0%,每月還款5,000元,因 債務人尚有9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需清償,且債務人於108 年5月間診斷出罹患胃癌,並於同年7月間開刀,於107年1月 起至108年10月間照顧弟弟的小孩,每月薪資18,000元,而 債務人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配偶已歿,需獨立扶養該未 成年子女,剩餘金額已低於臺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14,866元 ,實無力清償台新銀行所提之還款方案,致該次調解並未成 立。債務人於108年10月底,因癌症已擴散至淋巴,於108年 11月22日進行開刀手術,現已無力工作,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形,且前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 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109 年7月1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可供清償債 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33,535元,經本院於110年1月4日以 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 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確定在案,由本院司法事務 官依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10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4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1號及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卷宗查明無 誤,則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即應進行債務人應否 免責之認定。 
三、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本院為裁定前,應予債權人及債 務人即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茲據:
(一)債務人陳述意見略以:目前沒有工作,之前是在幫我弟弟 顧小孩子,弟弟會給我薪水,約12,000‬元至13,000元, 是我在發病做化療以前的事情,我是在108年間開始做化 療的。沒有領取社會或政府補助,亦無低收入戶證明。因 為沒有工作,所以都是用我乳癌開刀的保險金在維持生活 。我小孩剛要上大學,多少會給他一點生活費用。我是誠 意想要還,但是我真的沒有能力,我的生活都快過不下去 了等語。 
(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求本院調查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不予免責 之情形等語。   
(三)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 人免責,並主張債務人尚有工作能力而有清償能力,亦有 不動產,並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等語。 (四)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並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7款所規定 不予免責之情形等語。   
(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並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等語。  
(六)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僅具狀表示不到庭,未 就債務人免責表示意見。
(七)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並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規定不予免責 之情形等語。
(八)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與債務人 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
(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等語。
(十)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具狀或到庭 表示意見。  
四、經查:
(一)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債務 人聲請清算時,名下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6,660元、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2,320元之 保單,及於108年9月9日領有國泰人壽理賠金252,679元外 ,無其他財產,業據其提出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 壽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保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工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為證(消債清字卷第35 -44頁),並有國泰人壽109年3月10日國壽字第109003038 3號函、109年4月6日國壽字第1090040128號函、中國人壽



109年4月24日中壽保規字第1090001579號函,及本院所調 閱債務人106年度、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附卷可稽(消債清字卷第102-103、148-149、205-20 6、219-222頁),應屬可採。而債務人主張其於107年1月 起至108年10月間係任保母一職,每月薪資18,000元,自1 08年11月起即因生病化療無工作一情,業據其提出何忠山 出具之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奇美醫療財 團法人奇美醫院108年7月16日、108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 書、看診收據等件為證(消債清字卷第34、65-71頁), 是債務人主張因身體健康因素無法工作乙節,應堪採信。 又債務人未領取政府社會福利補助,有臺南市政府109年3 月31日府社助字第1090407313號函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 第204頁)。本院再向臺南市政府函查債務人是否領取政 府社會福利補助,臺南市政府以110年8月24日府社助字第 1101029249號函回覆本院表示「經查甲○○君自108年1月迄 今未列冊本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分 ,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婦女及兒童少年相關福 利補助、住宅補貼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金補貼」( 消債職聲免字卷第227頁),可知債務人自108年11月以後 ,已無收入可供清償。是堪認債務人自本院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1號裁定自109年7月1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後 迄今,均無收入。則債務人於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本 院自無庸再就聲請人之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是否低於本 件清算聲請前2年之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再予審酌,堪認債務人並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予不免責之事由。
(二)又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 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 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 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本件債權人均未具體說明或 提出相當事證加以證明,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情事存在,故債務人並無消債條 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堪可認定。五、綜上,本件債務人既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 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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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