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請人 吳偉誠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本人」及其子女「吳玥臻」、「吳釗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沛玄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 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 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 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 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 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 件。
(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記載聲請前兩年收入為「108年10月1 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受雇於沛玄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薪 資數額720,000元」,然與聲請人之108、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不符,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 明自108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薪資、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四)聲請人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載 有租賃收入,應說明目前是否尚有租賃收入?如有,應提 出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過院參辦。 (五)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債權人清冊記載各項債務應分別如實註明有無擔保(擔保 內容)及履行情形。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華南銀行之債權有實物擔保;而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有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 均與陳報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不符,應再具狀說明,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 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 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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