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103號
TNDV,110,家聲,103,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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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雷○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110年11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聲請人母親雷林○玉間分割遺產事 件(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3 時15分至下午4時15分間,已在貴院民事第16庭辯論結束。 聲請人為確認當日法庭內辯論情狀,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 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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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