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80號
TNDV,110,司聲,68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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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魏小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三柱、黃顏瑞娥、魏顏瑞香、顏榮發、顏
瑞雀、顏榮堂、連高金鳳高壬癸沈高金冷、高慶昌、周漢河
陳宏銘陳惠美陳玉惠陳宥樺陳育泰、李佳憲、李㛢玲
李炳焜柯李月花、王翁猜、王順能、王廷忠王慧敏、王慧
香、黃智海、黃智暉王坤祥王淑娟王坤斌王淑英、郭王
市、吳王碧月、謝水金王靜儀王靜芳王靜雯杜清財、杜
宗憲、杜淑晶、高雍明、高添、高金川高藝高錦雪高美
陳秋香陳木村、陳木發陳木益高進田高文淵、高謝秀
、高仲霆、高麗評高麗惠梁玉妹高鳳聲高鳳吟、高漢忠
、高玉好、吳嘉慧吳宗鍇吳宗錡高國文、楊小佩、楊乙真
楊琇如、楊又寧、黃高敏、劉炳宏、劉家祥即劉杏彗、劉慧翎
、王豫婉、王震龍、高秀真、高慧卿、高國松高慧珠高國財
張順陽張順輝張瓊文、高萬樹、高千惠張高錦珠、王雅
芳、王家進王雅萍、翁高醜(民國110年10月7日死亡)、高玉
英、林康滿、康金全、康翁春菊、康茹萍、康銘旺、康銘恩、周
高淑(民國110年7月25日死亡)、高秋雄李緯頡李秋標、高
清𡍼、高志明、高建郁、高仲民、高志豪高銘聰、高永益、王
悅治、高盟智(即高海松之承受訴訟人)、高中仁、周謝春蓮
謝王秀琴之承受訴訟人)、吳謝美人(即謝王秀琴之承受訴訟
人)、許謝雪(即謝王秀琴之承受訴訟人)、謝逢(即謝王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謝麗秋(即謝王秀琴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 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 ,並命當事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惟訴訟費用 之數額並未於系爭判決內併予確定,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許 。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乃一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其中並無關於假執行宣 告之裁判,故系爭判決應待確定後,始生執行力。而系爭判 決係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宣判,其中相對人周高淑(下稱周



高淑)於110年7月25日即已死亡,是系爭判決顯不可能合法 送達周高淑,故尚未確定,仍無執行力,依前開說明,本件 即不符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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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