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37號
TNDV,110,司聲,637,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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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陳李秀眞


陳鏗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內容為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然依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 籍已遭遷入戶政機關,無法查得其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查相對人已 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臺南○○○○○○ ○○○新營辦公處,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 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 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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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