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75號
TNDV,110,司聲,475,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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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張又正


相 對 人 李柔慧

石楓

李佳蓉

李敏玉


李俊昇

李蕙如


李亮君


李榮惠

李芯薇

李盈翩

馬萬全

馬明豪

馬韻雯

馬韻琪

郭榮坊


郭俊男


郭姿均


李徐阿桃

李益廷

李水田
李張玉女

李秉豐

李素芬

李昌憲

李昱儒

李錦雲

張李秀華

李燈

李豐源

李豊銘

李暉富

李建徹

李政霖

沈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161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 各按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 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且已由聲請人預納。則依前述民事 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其金額 如附表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 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均逾 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表: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新台幣,元以下四拾五入) 李柔慧 24分之1 257元 李石楓李佳蓉 李敏玉 李俊昇 李蕙如 李亮君 李榮惠 李芯薇 李盈翩 馬萬全 馬明豪 馬韻雯 馬韻琪 郭榮坊 郭俊男 郭姿均 李徐阿桃 李益廷 沈金英 連帶負擔 12分之1 514元 李水田 12分之1 514元 李張玉女 李秉豐 李素芬 李昌憲 李昱儒李錦雲 張李秀華 李燈明 連帶負擔 12分之1 514元 李豐源 36分之1 171元 李豊銘 36分之1 171元 李暉富 24分之1 257元 李健徹 72分之1 86元 李政霖 72分之1 86元 張又正 12分之7 3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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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