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47號
TNDV,110,司聲,24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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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蘭甘玉玲甘國寶甘玉芬陳雅萍
陳世偉林江宏陳明煌陳香米、薛林美玉、林榮輝、林榮
、黃金只、趙燕玉林太郎、林榮贊、侯國蓓、徐琪胡奕誠
胡國忠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 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 ,並命相對人訴訟費用。系爭判決主文第十八項雖已諭知相 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惟前開諭知內容,僅有列計裁判 費,漏未就聲請人所支出之地政測量費用新臺幣(下同)31 ,200元一併確定,為此提出本件聲請云云。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 ,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數額者為限。如法院已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載明數額,除無再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必要外,亦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就訴訟 費用負擔之金額更為不同之酌定。
三、查系爭判決主文第十八項已載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甘宗榮 負擔7,050元,相對人陳世偉林江宏負擔120,122元,相對 人胡國忠陳明煌負擔89,625元,相對人薛林美玉、林榮輝 、林榮鎮、黃金只、林榮宗、林榮贊負擔46,057元,相對人 鍾國定負擔25,518元,相對人林榮贊負擔24,273元,相對人 侯國蓓負擔39,211元。業據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系爭 判決卷宗查核無誤,是法院顯已於系爭判決之訴訟費用裁判 內確定其費用額,依前開說明,本件並無再以裁定另行確定 之必要,亦不容於此程序中,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另為與系爭判決不同之認定。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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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