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李建進
相 對 人 楊清瑜即楊進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進文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 11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楊進文已於110年8月23日死亡,且前述 債務屆期仍未依約清償,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楊進文財 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楊 進文之遺產,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 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 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除附表所示土地外,聲請人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門牌 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0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建物,惟該建物不在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範圍內,此 部份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就附表所示土地部分 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7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213-2 693 5分之1 002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213-3 383 5分之1 003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270 8460 10000分之1695 004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270-1 136 全部 005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270-2 2251 全部 006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03-13 31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