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41號
TNDV,110,司拍,241,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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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張進中
相 對 人 劉宇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劉宇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金錢借貸 、票據、保證、墊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下同)140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劉宇玲於110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約定每月20日繳付利 息40,000元,倘有一期逾期未繳,則喪失期限權利,所有 債權視為已到期。詎相對人自110年8月20日起未依約定於 繳付利息,尚欠本金共1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公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相對人陳述意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未提供其匯款帳戶;且 相對人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聲請人傳話「你夫妻倆當初硬要 算的每月利息錢,看你要怎跟她交代,你應該先想看問題」 ,聲請人回覆「那我會處理」,表示聲請人亦知悉承諾承擔 利息等語。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 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 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 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 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相對人所陳述



意見為實體上爭議,依前開說明,尚非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 所得審究,應由相對人提起訴訟以為解決。本件聲請人業已 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記謄本、借貸 契約公證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就其所提出書面進 行形式審理,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4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段 47-19 2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4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五 層 合 計 面積單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7586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構造 115.67 109.94 112.85 102.44 72.07 512.9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61.48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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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